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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视角] 民间对日诉讼20年未了

 

民间对日诉讼20年未了
 


  9月21日,在日本东京高等法院进行审判的齐齐哈尔“8·4”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毒剂泄漏事件受害者起诉日本政府赔偿案作出二审宣判,中国受害者再次败诉。

 

  据悉,虽然日本东京高等法院承认了遗弃化学武器,以及因此对中国公民造成的伤害等事实,但以“8·4”事件是“个案”为由驳回了受害者的诉讼请求。

 

  自2004年向日本政府递交了诉讼请求书算起,“8·4”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毒剂泄漏事件受害者及家属与日本政府之间的诉讼拉锯战已逾9年——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成为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一个缩影。

 

  目前,中国民间对日诉讼的案件已超过30件(不包括台湾及香港地区),涉及包括劳工、慰安妇、遗留生化武器及生化武器伤害等三大日本侵华遗留问题在内的多个领域。这些诉讼案不仅往往历时一二十年,而且诉讼过程也极为艰难。

 

  即便如此,中国民间从未放弃过对日索赔的努力,更不断有新的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向日本政府和企业提起索赔诉讼,其中有一些人甚至已经靠自己的努力和坚持赢得了有限的胜利。

 

  不过,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依旧困难重重,离我们渴望的胜利也依旧遥远。

 

  劳工赔偿

 

  1990年4月,当还是国家老龄科学研究中心普通工作人员的童增萌生出对日索赔这个想法时,他不会想到,此刻的想法将激起以后近20年中国对日民间索赔波起云涌的大潮。

 

  在最初的国家赔偿的思路遇阻之后,童增开始借助媒体等平台向外宣传对日民间索赔的理念,并和越来越多的日本侵华战争的受害者取得了联系。

 

  而后一个名叫小野寺利孝的日本律师在了解情况之后表示愿意与童增合作,为中国战争受难者提供对日民间索赔的法律援助,并回国组建了“中国人战争受害者要求赔偿事件律师团”。


  1995年,中国对日民间索赔的诉讼正式启动,进行法律前哨战的则是中国劳工的索赔诉讼——在二战末期,因国内劳动力严重紧缺,日本从中国强掳劳工押解到日本强制其从事体力劳动,涉及135个劳工工地、至少35个加害企业。

 

  而据日本外务省管理局1946年制作的《华人劳工工作情况调查报告书》记载,战争期间被掠往日本的中国劳工总人数为38935人。其中,将近7000人被夺去生命。

 

  1995年6月,以花冈矿山强制押送案的中国劳工耿谆等人率先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交起诉书,要求鹿岛组向原中国劳工及其遗属作出总额约为6000万日元的伤害赔偿,这也成为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第一案。

 

  1997年,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宣布原中国劳工诉讼团败诉。耿谆率领原中国劳工及遗属诉讼团继续上诉。最终在3年后,东京高级法院判处原告方原中国劳工及遗属诉讼团与被告方鹿岛组和解:鹿岛建设公司向中国红十字会信托5亿日元,作为事件的赔偿金。

 

  虽然鹿岛劳工索赔诉讼并未最终获得完整的胜利。但这一系列的战后赔偿诉讼案是战后原中国劳工与战时奴役他们的日本企业之间首度达成和解。

 

  西松建设公司是另一个劳工诉讼案的被告。1944年,承接安野发电所建设工程的西松组(西松建设公司)从中国强掳了360名劳工,其中29人死亡。

 

  这些被强掳的劳工中的5人代表所有劳工于1998年向广岛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2002年7月,广岛地方法院作出一审裁决,虽认定西松公司应负法律责任,但以超过20年的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诉求。

 

  2004年,广岛高级法院二审裁定原告胜诉,但是好景不长,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原告败诉。不过判决同时认为,受害者承受了极大的精神和肉体痛苦,西松公司强制中国劳工劳动也获得了相应利益,希望包括西松公司在内的相关方面“在救济受害者方面作出努力”。

 

  2009年10月,西松建设公司与安野发电厂建设工程被掳中国劳工达成正式和解,就战时强掳中国劳工事实表示谢罪,并接受建立“受难者纪念碑”等和解条款,同时公司出资2.5亿日元设立补偿基金。

 

  2010年4月,西松建设公司与另一工地新县信浓川水坝的被掳中国劳工再次达成正式和解,向劳工方面书面谢罪并承诺修建纪念碑,同时支付1.3亿日元的和解金。

 

  据了解,截至2011年,只有上述三处工地、两个公司实现了与中国受难劳工的和解,日本政府和许多加害日本企业仍然不愿正视历史事实,解决问题。

 

  此间有媒体分析,部分日本被告公司正在决定分担政府责任,对通过一揽子条件解决表现出积极态度。还有一些日本企业考虑到今后可能进入中国市场而开始意识到赔偿问题,但在一系列诉讼中同为被告的日本政府方面却不愿协商,导致无法实现和解。

 

  不过,相关诉讼案的和解虽然只是有限的胜利,但依然鼓舞了越来越多的中国受害劳工踏上了对日索赔的道路。

 

  2011年,三菱劳工索赔团赴日交涉,向三菱公司递交《统一要求书》,展开了中国受害劳工新一轮对日索赔。据最新消息,目前三菱劳工的对日索赔工作已经进入了和解阶段。这也将鼓舞着越来越多的中国劳工加入对日索赔的队伍。

 

  慰安妇赔偿

 

  相比劳工赔偿所取得的有限胜利,中国“慰安妇”对日索赔的情况更加令人悲观——截至目前,中国“慰安妇”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和赔偿的诉讼请求,均一再遭日本司法部门驳回。

 

  “慰安妇”是日本军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征招的随军妓女和被强迫为日军提供性服务的女性,他们每天要供数十名日本官兵泄欲,而且常常被轮奸后再被杀害。虽然战后一部分“慰安妇”成为幸存者,但是她们依然背着“军妓”的黑锅抬不起头,有的在寂寞孤独中死去。

 

  据推算,在二战期间中国至少有20万妇女沦为慰安妇。目前,公开“慰安妇”经历的幸存者不到50人,其中最小的也已70多岁,随着岁月流逝,数量还在逐渐减少。

 

  万爱花,中国“慰安妇”对日诉讼第一人。1943年6月到1944年初,年仅15岁的她先后3次被日军抓去充当“慰安妇”,百般蹂躏,导致终生不育。

 

  1992年以来,她先后6次到日本东京、大阪等地,出席国际听证会和控诉大会,并于1998年10月30日,与其他9位受害妇女一起,状告日本政府对其造成的性暴力伤害,要求其谢罪并给予经济赔偿。

 

  不过,最早提起诉讼的不是万爱花,而是刘面焕、侯巧莲、陈林桃、李秀梅4名来自山西省孟县的受害人。

 

  1995年8月7日,4人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给予每人两千万日元的赔偿,由此拉开中国“慰安妇”对日索赔的序幕。

 

  在1942年至1944年期间,驻扎在孟县的日本军将她们掠夺到驻地,长期监禁,进行轮奸,当时4名女性中年纪最小的才15岁,最大不过21岁。

 

  案件审理近6年,2001年,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审判长柳田幸三声称“诉状所根据的条约并没有将国际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提供给个人”,也就是说,他认为4名原告没有请求赔偿权,并据此驳回起诉。

 

  同年,黄有良、陈亚扁、林亚金、陈金玉、邓玉民、谭亚栋、黄玉凤、谭玉莲8名来自海南的受害者亦起诉日本政府,提出人均2300万日元的索赔请求。二战期间,他们在海南岛遭日军绑架,被迫成为“慰安妇”,并因战时遭受性暴力,身心造成极大创伤。


  此案同样审理了将近6年,2006年8月30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裁决,承认日军对女性实施了监禁和暴行,但法庭认定原告的索赔诉讼已不具备法律“时效”,最终裁决原告败诉。

 

  2007年3月26日,东京高等法院进行了二审,法庭判定,日军对女性监禁并施以暴行,部分女性由于遭受过度的暴力而在人格上受到严重影响。

 

  不过,法庭虽承认根据民法日本政府有赔偿的义务,但认为依据中日两国政府1972年9月29日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中国政府已代表国民放弃战争索赔权利,原告索赔请求不成立。

 

  2010年3月3日,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终审裁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二审判决。而8名原告女性中有两人此前已在提起上诉后去世。

 

  两天后,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秦刚就日本判决中国慰安妇败诉一事,再次重申了中国的原则立场:“《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政府间的严肃政治文件。日本法院单方面作出任何解释,都是无效的。”

 

  秦刚强调:“强征‘慰安妇’是日本军国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包括中国人民在内的被侵略国家人民犯下的严重罪行,也是人类历史上严重的人道主义罪行,至今仍对受害者身心造成难以忍受的伤害。日方应拿出应有的道义感和责任感,尽快妥善处理这一问题,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如今,中国“慰安妇”索赔之路仍在艰难前行。全部10起诉讼案全部终审败诉,活人证也在陆续离开人世,而日本至今仍在否认“慰安妇”历史。“慰安妇”索赔的意义更在于还原历史的真相,而进一步挖掘这段即将消逝的屈辱历史还需要全民的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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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化武器伤害赔偿

 

  与慰安妇、中国劳工等诸多战争遗留历史问题的跨国索赔案件一样,生化武器索赔案件也是困难重重,目前所有终审均以败诉收场。

 

  在二战中,侵华日军大量使用生化武器,并对中国军民造成了巨大伤害。而战后,日军仍在我国境内遗留有大量生化武器。经过半个多世纪,这些遗留生化武器已经造成超过2000中国公民伤亡。而且直到现在,因日军隐藏毒气引起的中国公民受害事件依旧没有断绝。

 

  1997年8月11日,来自浙江、湖南的108位细菌战受害者以日本政府为被告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向每个受害者进行书面谢罪,并向每个受害者赔偿1000万日元。

 

  随着调查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受害者要求加入原告队伍,经过原告团和辩护团商议,第二批72名细菌战受害者于1999年12月9日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至此,原告团壮大为180人。

 

  2002年8月27日,东京地方法院对细菌战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以长达7页的篇幅认定了侵华日军731部队、1644部队在陆军中央的命令下,在中国实施细菌战,造成浙江、湖南等地10000人以上无辜平民痛苦死亡的事实,但却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8月30日,原告团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东京高等法院又历时两年多,经过11次开庭,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二审判决,原告仍然不服,又申诉到日本最高法院。在近两年的时间里,最高法院没有进行开庭审理,2007年5月9日,突然宣布驳回申诉。至此,细菌战诉讼案法律程序全部结束。

 

  细菌战诉讼以失败告终,遗弃生化武器诉讼同样不甚乐观。自1996年起,日本遗弃生化武器受害者就开始向日本政府提起索赔诉讼。然而十多年过去了,日本政府同样并没有正视历史并承担应尽的责任——日前二审败诉的“8·4”事件受害者就是例证。

 

  2003年8月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一处正在施工的工地挖掘出5个装有化学毒剂的金属桶。在之后的十几个小时内,这5个金属桶引发了严重的化学毒剂伤人事件,造成43人中毒、1人死亡。

 

  2007年1月,这一事件的48名受害者及家属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给予约14.3亿日元的国家赔偿,用于受害者的长期医疗及生活等费用。同时,还要求日本政府赔礼道歉并清除遗留在中国的全部化学武器。

 

  多次庭审后,2010年一审判决中,日本地方法院承认了遗弃化学武器,以及因此对中国公民造成的伤害等事实,却以“8·4”事件是“个案”为由而驳回了受害者的诉讼请求。

 

  2011年9月,东京高等法院进行了二审宣判,东京高等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受害者要求日本政府给予国家赔偿的诉求。

 

  东京高等法院审判长大桥宽明承认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毒剂对受害者造成伤害的事实,但以因不清楚具体遗弃地点而无法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发生为由,否认日本政府负有回收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毒剂的义务。

 

  今年9月21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就齐齐哈尔“8·4”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毒剂泄漏事件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中国受害者要求日本政府给予国家赔偿的诉求。

 

  对此,齐齐哈尔“8·4”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毒剂多名受害者表示,不接受日本东京高等法院21日作出的判决,将坚决上诉至日本最高法院。

 

  有媒体评论,就本质上而言,这种诉讼不仅是要维护那些受害者的利益,而且要让日本的民众了解日军侵华战争中遗留的化学武器仍然威胁着中国无辜的百姓这个事实,是对中日之间一个历史问题的澄清。

 

  对日索赔任重道远

 

  自1995年算起,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已经进行了17年,在这个过程中也涌现了像耿谆、万爱花、童增、王选等一系列令人敬仰的人物。在包括受害者、民间人士、日本援助律师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民间索赔虽然取得了些许胜利,但总体上看仍旧困难重重、进展缓慢。

 

  对于个中原因,包括童增在内的一些专注于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人士从中日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从中国方面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类似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这样专门从事索赔活动的民间组织仍旧缺乏。目前的索赔诉讼多是个人行为,许多帮助战争受害者打索赔官司的中国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多是在孤军奋战,这不仅会受到很大局限,也给官司的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困难。

 

  其次,由于对日索赔是民间自发性的,很难从政治、外交等方面给对方更大的压力,日本政府和企业没有从思想上对中国民间索赔予以重视。同时,中国民间的对日诉讼都是在日本开庭,原告在地点、法律体系上都没有优势。好消息是,有关的国内诉讼已经展开。

 

  再次,目前要求索赔的受害者主要是老百姓,他们生活艰辛,没有太多的费用来从事索赔。目前对日索赔的诉讼费用,都靠国内志愿者和日本友人私人垫付,资金和人力严重匮乏。

 

  最后,需要破除一定的误解。有人提出“民间索赔是否会破坏中日关系”之类的疑问。许多专家认为,理性有序的民间索赔不会破坏中日两国的友好关系,比如通过在日本法庭的控诉,借助当地新闻媒体,能够起到扶正祛邪、警示世人的作用。

 

  从日本方面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首先,日本认为赔偿问题已经解决,这犯了常识上的错误。1972年两国签署的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该声明放弃的只是国家赔偿,并没有放弃民间赔偿。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我国以及其他亚洲国家的战争受害者,有权向日本索赔。

 

  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关于时效问题,各国的民法对赔偿问题的时效均有明文规定,其中日本规定了20年的追索期。但是,联合国曾对战争赔偿问题有过明确的决议,认为战争犯罪并不在这个范畴之内。

 

  最后,在军国主义思潮和右翼势力的影响下,日本政府对二战时期所犯战争罪行没有正确的认识,他们在对待侵华历史上不道歉、不赔偿、不认账的态度,使中国民间对日索赔官司在日本法庭上很难获得公正的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在日本国内依然有相当数量的人对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持积极态度。例如在这十多年的诉讼路上,就有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默默地奉献着,他们就是帮助中国受害者对日索赔的日本律师。

 

  按照日本法规定,跨国诉讼要在日本起诉,原告国的律师不准出庭参与法律程序,必须由日本律师代为诉讼,也就是说,中国受害者需要日本律师来协助起诉日本政府。

 

  前述的“中国人战争受害要求索赔律师团”正是这样一个专门无偿为中国受害者提供法律支持的组织,有着数百位律师成员。十多年来,他们几乎代理了所有中国受害者的对日诉讼,包括劳工案、细菌战案、慰安妇案、化学武器伤人案等,累计30余件。

 

  律师团团长尾山宏认为,追究半个多世纪前日本军队非人行为的法律责任,毫无疑问是贡献于全人类以及人类未来的诉讼。中国民间对日诉讼是日本人真实的历史认识和价值观问题。如果没有坦率地承认自己国家过去的犯罪、从内心深处谢罪的真挚态度,就不会出现国家负起责任,进行补偿的局面。

 

  迄今为止,律师团已经为中国对日诉讼案件支付了超过千万元人民币的费用。而律师团也不是孤军奋战,它的背后还有一个由日本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口号为“战后50年,日本的良心被追问”的支持会,他们同样自发捐款资助中国受害者。

 

  日本律师的支持令人欣慰,中国受害者和民间人士的努力令人感动,但这一切并不能改变中国对日索赔时不待我的现实:半个多世纪前见证日军侵华历史的老人们,大部分已经进入高龄并陆续去世,如果不抓紧时间通过他们收集更多的第一手证据,以后就无法弥补这一历史空白。

 

  【资料来源:新华社、《国际先驱导报》、《深圳晚报》、《环球时报》、《南方都市报》、《新京报》、《解放军报》、中国新闻网、新华网、搜狐网、腾讯网、新浪网、环球网、网易】

 

  来源: 法治周末  作者  潘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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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向日索赔是有道理的,我省的常德市就多次派代表到日本东京高等法院起诉当年侵华日军使用生化武器(细菌弹)残害中国国民的罪行,由于种种原因,无果而归。

   1972年我国政府对日宣布放弃对日的战争赔款,只能代表所指的是政府这一部分损失,不应包括民间损失。所以中国老百姓要向现日本政府索赔,是正义和符合有关国际法的,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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