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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妇女节后------[七]建议修改婚姻法

        我以为,古今中外的诸法律都是为当朝的政权服务的,不太在乎民意民情,对此我不能说清也就不必详言了,就这么认为的。而法律又常被标榜为"公平,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立法若不公正,执法何能公平?下面,拿我国婚姻法来说事。

        大概是去年吧,修改了一次婚姻法,大意是夫妻离婚时,凡某方的父母赠的房屋汽车等大件,离婚时不作共同财产分判双方,而是归原赠者所有。这貌似公允的修改,很快被通过了。我有疑问,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是男方在婚前在许诺感情同时也多少眩耀过财富,以获取芳心。扯了结婚证后,成家生子安定还好,若男子花心闹至离婚,这"修改了"的婚姻法便助纣为虐,这婚是很容易离的。可为难了女方,人财两空,扫地出门。可法律的天平是公平公正的,它绝不会因你是弱势群体而向你倾斜。

         罗嗦许多以作铺垫,现归正题。既然这婚姻法可朝三暮四为富贵者曲改,那我小百姓也要求改改。我提出"离婚时若男女双方均无过错,判分财产女方六成,男方四成",其理由如下:

       一、全世界都在说保护妇女和儿童,那就莫口里的,也要兑一次现,财产给女方分六成就是一种经济上的保护;

       二、谁都知道离了婚的女人找工作有困难,那些当官的或什么人大代表们也别装宝,硬说什么自力更生自谋其食等之类便宜话,应多看实际情况;

        三、女人在成家后,怀孕哺儿,带崽理家,公婆妯娌,柴米油盐,事无巨细皆亲躬,付出多,辛苦多。若不防突遭婚变,心理身体打击很大,理当补偿。这人就不应当伪君子,说甚么为家庭付出还要经济补偿的冠冕堂皇的话,没钱就一把白菜也买不到;

        四、反观离婚后的男人,多是有预谋而为,具体因人而异,但大多数是比离异女子更容易生活工作。至于说到有的男人还会念前妻感情吃回头草的,那是电视剧瞎编的情节,相信的人就是个傻瓜。如此说来,男子分个四成就很合理了。

         下面我不再多说了,本帖原想写在妇女节前,可"离婚"却不是个好话题,别冲撞了节日气氛。我写此帖并无贬低看轻女人之意,须知这世间才女富女,女能人女强人毕竟是少数,而有许多读书少、身体差、技能低的女人离异后生活困难,这应该是不争的事实。想想看,北京的离婚率已达百分之三十九,此中有多少女人为生活困境落过泪,作为老汉的我说的话,应没什么大错吧?

电脑常黑屏,只能边写边改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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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老梅

 

   愿闻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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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老梅 嗯,我在网上也阅读过此文章,大意如此,但未尽详细读。

       其实,我觉得这不完全是坏事,就事而论,如果女方的父母赠给女方的物质,同样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男方同样得不到的,如此以来,最重要的是女同胞能自己自强自立,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找对象的时候,找的是恋人且是同样爱着自己的恋人,恋人的人品,且是否勤劳有上进心和责任心,应该放在首要条件,而家庭财富的多少应该是末之位置。这个婚姻法的修改无异于给女同胞一个警醒,即便成家了,也要靠自己,才能有经济权,丈夫家再有也不属于她,只属于她丈夫的父母和她丈夫的婚前私有财产!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恩恩爱爱,白头到老,共创幸福家园!

 

 

诗人郑玲老师说:“生活永远始于今天   在应该结束的时候    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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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容溶

请容溶看完再说吧,我不是在贬低伤害女人。我不是在戏言。

我也没抄网上的帖,凡我写的帖一不转帖,二不抄袭,有看法雷同当不足为奇!

我已注明没写完,就有追帖,很荣幸。再,前面我说过的话不改帖了,错别字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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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老梅  我知道老梅大哥是在帮我们女人说话,但是得面对现实呀,且对方父母的财产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女方肯定是不能要的,除非婚前有协议赠给女方的就属于女方的了,女方有权利要的哪是婚后共同财产的一半,至于 多给少给就靠两口子商量着办,当然这就需要女方能至少知道两口子婚姻共同财产到底有多少,当然我也知道,由于生理所决定和个性方面的决定,大部分女人在离婚过程中都是处于弱势,但法律就是法律,它只对事不对人的,至少在我国目前是如此!

      还有一个好象如果有一方有外遇和过错多的一方,在分配婚后财产方面,政府是偏向对的一方的,可以多获一部分或者全部,具体如果遭遇此事得咨询法律!

诗人郑玲老师说:“生活永远始于今天   在应该结束的时候    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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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 容溶

是的,法律是法律。

但法律是人制定的,为什么不在立法时向弱势群体倾斜呢?为什么在立法时不把关爱、人性之类也参考进来呢?当然,讲多了成题外话了。

另,有过错一方的问题不在我小帖议到范围之内。

很高兴与容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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