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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老梅 嗯,我在网上也阅读过此文章,大意如此,但未尽详细读。

       其实,我觉得这不完全是坏事,就事而论,如果女方的父母赠给女方的物质,同样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男方同样得不到的,如此以来,最重要的是女同胞能自己自强自立,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找对象的时候,找的是恋人且是同样爱着自己的恋人,恋人的人品,且是否勤劳有上进心和责任心,应该放在首要条件,而家庭财富的多少应该是末之位置。这个婚姻法的修改无异于给女同胞一个警醒,即便成家了,也要靠自己,才能有经济权,丈夫家再有也不属于她,只属于她丈夫的父母和她丈夫的婚前私有财产!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恩恩爱爱,白头到老,共创幸福家园!

 

 

诗人郑玲老师说:“生活永远始于今天   在应该结束的时候    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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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 老梅  我知道老梅大哥是在帮我们女人说话,但是得面对现实呀,且对方父母的财产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女方肯定是不能要的,除非婚前有协议赠给女方的就属于女方的了,女方有权利要的哪是婚后共同财产的一半,至于 多给少给就靠两口子商量着办,当然这就需要女方能至少知道两口子婚姻共同财产到底有多少,当然我也知道,由于生理所决定和个性方面的决定,大部分女人在离婚过程中都是处于弱势,但法律就是法律,它只对事不对人的,至少在我国目前是如此!

      还有一个好象如果有一方有外遇和过错多的一方,在分配婚后财产方面,政府是偏向对的一方的,可以多获一部分或者全部,具体如果遭遇此事得咨询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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