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网,发現我发表在湖南知青网上的文章被湖南日报报业集团的《家庭导报》非法刊载,虽经多次向该单位投诉均无答复,故只得将湖南知青网关于 版权、著作权的声明和我的投诉资料予以公布,请湖南知青网及网友们共同帮知青网和我维权。
关于湖南知青网 版权、著作权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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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巴格牙鲁”惹麻烦》的声明
—致湖南日报报业集团
肖鹏夫
前两天我上网时偶然发现,由湖南日报报业集团主办的《家庭导报》在2009年6月2日纸质版和多媒体数字版第3版上刊载的文章《“巴格牙鲁”惹麻烦》是非法刊载的侵权行为,我作为本文的原创作者,特作如下声明
-、作者署名问题:《“巴格牙鲁”惹麻烦》一文在刊载发表时署名作者为“本报记者陈锡明”和“通讯员肖鹏夫”。我就是肖鹏夫。但我未曾担任过《家庭导报》的“通讯员”,也不认识陈锡明。我没有向《家庭导报》投过稿,更没有与陈锡明合作或委托他将该文发表在《家庭导报》上。《家庭导报》刊载时也未注明出处。
二、文章题目名称:该文是我于2007年5月7日发表在湖南知青网“岁月如茶”栏目的组文《往事记忆》中第一篇,原名为《“巴格”之难》。《巴格牙鲁”惹麻烦》这个题名是篡改原名而为。
三、文章内容篡改:文《“巴格牙鲁”惹麻烦》在发表时,对我的原文《“巴格”之难》在内容上进行了删改,而这些改动是极不妥当的,篡改了原文及事实真相。比如在《“巴格牙鲁”惹麻烦》一文结尾段有这么两句话:“后来“文革”后恢复高考,何君考上了大学。再后来,报考研究生时,何君选择的外语是日语。”这两句话就篡改了事实真相。我在《“巴格”之难》中是这么写的:最后补充一点:文革后恢复高考,何君报考研究生时,选择的外语是日语……”。这两处的差异是:前者想当然让何君先上大学本科或专科再报考研究生,而后者是按事实说何君并没上大学本科或专科而直接报考研究生。《“巴格”之难》记述的是真人真事,何君是我多年的朋友,如果我连何君未上大学而直接报考研究生的事实都不清楚,我岂不是糊塗至极?知情者该如何评说?因此我对于《“巴格牙鲁”惹麻烦》一文的胡乱篡改是非常气愤的!
四、《“巴格牙鲁”惹麻烦》一文署名作者陈锡明是《家庭导报》的“本报记者”,亦是发表该文版面的责任编辑,可见这是一起机构(单位)侵权行为,较之个人的侵权行为更为恶劣。
五、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是《家庭导报》的主办单位,也是《家庭导报》的版权所有者,理应共同承担上述侵权责任。为此,我要求湖南日报报业集团、《家庭导报》及陈锡明对侵权行为作出妥当处理和赔偿。
六、我的联系电话为18908496747希望湖南日报报业集团能与我联系。
2012年12月7日
希望湖南日报报业集团对剽窃侵权行为给予明确答复
我于2012年12月7日在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湖南在线投诉直通车两次发言,反映湖南日报报业集团《家庭导报》及记者、责任编辑陈锡明于2009年6月2日剽窃并公开刊载我的文章一事,至今已有一周,未见上述侵权单位和个人有任何反应。先前我于12月4日曾用挂号信递交过投诉声明,于12月6日用电话向湖南日报报业集团办公室反映过此事(一女同志接的电话),想必湖南日报报业集团应该已知晓此事,但却迟迟不作答复,令人费解。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是天天与版权打交道的单位,应该知道剽窃他人的文章是侵权的行为,应该率先垂范,纠正自已的错误;而且对于投诉別人的案例,又总能积极予以披露,为什么对于涉及自身的侵权行为,反应却那么迟钝呢!希望湖南日报报业集团能正视自已的错误,给被侵权人一个明确的态度。 |